拍賣規則
本規則內,已包括所有本公司與賣家及買家之協議條款。下述條款可以在拍賣期間以公告或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更改。在拍賣會中競投即表示競投者同意受下述條款的約束。
一、 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
除另有約定外,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以公開拍賣之方式出售委託拍賣合同所列財產(“拍賣品”)。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即拍賣官所接受之最高競投價人)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載於圖錄的買家業務規則、以及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須知等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聲明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議條款。
二、 定義及釋義
(一)本規則各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不同要求,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 “本公司”或“拍賣代理”指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2 ) “墨爾本國際”指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為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市皇后街350號20樓;
(3) “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
(4) “賣家須支付之佣金”指賣家根據委託拍賣合同之約定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5) “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
(6) “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7) “買家須支付之佣金”指根據本公司買家業務規則所載費率買家按落槌價須支付之佣金;
(8) “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9) “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的人員;
(10) “拍賣品” 或 “拍品”指委託拍賣合同所列的拍賣品;
(11) “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12) “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議出售價;
(13) “出售收益”指支付賣家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落槌價減去賣家須支付之佣金、稅費、各項費用及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後的餘額;
(14) “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加上買家須支付之佣金、以及應由買家支付的稅費、利息及各項費用的總和;
(15) “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製作拍賣品圖錄及其他形式的拍賣代理宣傳品、廣告、複製、展示、包裝、運輸、關稅、儲存、保管、複製權費、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方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6) “底價”指賣家提出並與本公司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最低售價;
(17) “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二) 除非文義另有要求:
(1) 賣家及本公司在本規則中合稱為“雙方”,而“一方”則指其中任何一方;
(2) 凡提及法律條文的,應解釋為包括這些條文日後的任何修訂或重新立法;
(3) 凡提及“者”或“人”的,應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企業、合夥、個體商號、政府或社會組織及由他們混合組成的組織;
(4) 凡提及“條”或“款”的,均指本規則的條或款;
(5) 標題僅供方便索閱,不影響本規則的解釋。
(三)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
三、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賣家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四、 委託程序
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個人的,應持有政府發出附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若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定或授權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五、 賣家之代理人
賣家委託代理人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提供賣家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六、 賣家之保證及陳述
(一)賣家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 賣家為拍賣品之實益所有權持有人,或經拍賣品實益所有權持有人適當授權,並有權將拍賣品的擁有權轉移至買家,而不受第三方權利(包括版權)的限制或追索;
(2) 賣家已盡其所知,以書面形式就以下內容向本公司作出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i)拍賣品來源和瑕疵;(ii)拍賣品是否含有瀕危保護動物材質;(iii)第三方就拍賣品所有權、狀況、真實性、屬性、或拍賣品之出口或進口而提出之任何關注;(iv)其他任何可能影響拍賣品可銷售性及可轉讓性的事實和情況;( v ) 任何賣家知悉的拍賣品重大改動; (vi) 任何賣家知悉的有關拍賣品擁有權、狀況或歸屬而由第三者提出過的關注事宜;
(3) 賣家已滿足與拍賣品有關的進出口方面之所有法律的或者其他方面相關要求,且已辦妥所有因拍賣品之進出口而必須提供之申報,並已繳清有關拍賣品進出口之關稅及稅項;
(4) 賣家已支付或應支付與拍賣品出售收益有關的全部稅項,並已就本公司應代表賣家支付的境外稅項書面通知本公司;
(5) 除非本公司收到賣家事前以書面形式作出相反指示,則本公司有權對該拍賣品自行進行展覽、展示、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宣傳品;
(6) 如拍賣品含有電動或機械零件,則賣家應保證拍賣品在合理地使用於其設計用途時應處於安全運轉狀態,且就表面檢查並無任何可證實會危害性命或健康之明顯缺陷,否則,賣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索賠費用和支出以及全額彌償所有法律費用,但賣家在交付拍賣品予本公司時已書面提出相反意見除外;
(7) 如賣家違反上述保證,本公司有權撤銷有關拍賣,賣家應向本公司及/或買家全數償還由拍賣品出售所得款項產生、引致、造成的一切索賠、費用或開支。造成拍賣品的真正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追索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家蒙受損失時,則賣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索賠費用和支出以及全額彌償所有法律費用;
(8) 賣家知悉本公司有權就本委託拍賣合同所載拍賣品以本公司擬定比例向買家收取佣金及費用,並同意本公司根據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賣家之個人信息或其他本公司獲取的信息。同時,賣家同意本公司根據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本公司其他關聯方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透露賣家之個人信息,且該關聯方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在國家或地區不能提供與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境內同等程度的個人信息保護。
(二)賣家確認已知悉買家業務規則的內容,並確認不反對其內容。
七、 保留拍賣品
直到本公司收到賣家根據本規則應支付的所有款項,本公司應有權保留拍賣品。如本公司獲通知或知悉有第三方就拍賣品所有權或管有或控制拍賣品作出索賠,本公司也有權在所有情況下的合理時間內保留拍賣品。
八、 免責條款
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狀態說明、報告、公告、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絡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
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九、 估價及底價
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說明無底價的,均設
有底價。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底價不得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低估價。如拍賣品未設底價,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賣前低估價。有底價拍賣是指在拍賣會上若最高競投價低過該指定金額,拍賣品便不會被出售。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的競投價格未達到底價而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應按拍賣品的底價作為落槌價向賣家支付其出售收益,賣家應按底價作為落槌價向本公司支付佣金。
十、 拍賣前本公司之決定權
拍賣前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 通過拍賣品圖錄或任何其他通告、報告或文件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作任何描述及/或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 是否應徵詢任何外部專家或保管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意見,並執行與拍賣品或出售前後拍賣品之出處有關的審慎義務、要求、研究或檢查,且本公司對上述第三方之任何行為或疏忽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後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品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品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 除非本公司與賣家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即最終是否上拍),將拍賣品撤回、合併或分類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場次、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五)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訂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
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並有權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十一、 本公司的責任及責任之排除與限制
(一) 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員對下述事項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公司向賣家提供的口頭或書面信息中的任何錯誤或疏忽;或
(2)本公司作出的任何與準備拍賣或拍賣相關行為或疏忽。
(二) 在不影響上述第(一)款的情況下,賣家對本公司提起的任何訴訟,其賠償數額均不得高於拍賣品之出售收益。本公司及其雇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為賣家之任何間接損失承擔負任。
十二、 未上拍拍賣品
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賣家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
等費用自行負擔),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在賣家如數支付相應費用後,方可領取拍賣品。若在上述期限,賣家未取回拍賣品的,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
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賣家仍未取回拍賣品的,賣家應自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委託拍賣合同所列的金額向本公司支付儲存費用。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九十日內,賣家仍未取回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十三、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決定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並保留拍賣品直至下列情況得到解決:
(一)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本公司認為合理或存在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同時書面表示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
(三)對賣家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六條所述賣家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的;
(四)有證據表明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本公司認為合理原因的。
十四、 撤回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義務,否則賣家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可將拍賣品撤回。
賣家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後,可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
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賣家撤回拍賣品的,應在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並支付上述費用,在賣家如數支付上述費用後,方可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等自行負擔)。若在該期限內未取回拍賣品的,賣家應自該期限屆滿後次日起每日按委託拍賣合同所列的金額向本公司支付儲存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後的九十日內,賣家仍未取回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如出現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可以隨時將拍賣品撤回(或由本公司
全權決定的合理期限內出售):(i) 如本公司合理地懷疑拍賣品的歸屬、真實性或出處;或 (ii) 本公司合理懷疑於本規則第六條中所作的陳述的準確性;或(iii) 賣家嚴重違反本規則;或(iv) 本公司有理由
相信,接受拍賣品可能為本公司帶來法律索賠或損害其商譽。除非本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賣家須就任何拍賣品的撤回向本公司支付委託拍賣合同第3 條及本規則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九條所述本公司所承擔的費用。因賣家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賣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十五、 自動受保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在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經本公司檢查並認為滿意,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
中確定的底價為準(無底價的,以拍賣品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底價的,以該拍賣品調整後的底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十六、 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根據落槌價或者拍賣品未售出時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收取費用進行代為投保。雖經特別聲明本公司可以代為指定承保人,但不代表本公司將為此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十七、 保險期間
如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拍賣品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賣家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十八、 賣家安排保險
如賣家在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且賣家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直至買家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為止:
(一)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
(二)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因此而損失的佣金及各項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四)向本公司提供保單的複印件,以及賣家之承保人出具的代位求償權棄權書,即該承保人放棄代表賣家對本公司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且由保單的受益人出具確認書表示其放棄向承保人就與本公
司有關的索賠事項提出索賠;
(五)放棄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因本公司故意的嚴重不當行為引起的拍賣品毀損滅失除外。
十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畫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賣家須支付之佣金及相關費用的餘款支付給
賣家。保險賠償以已成交拍賣品落槌價、未成交拍賣品底價以及未上拍拍賣品底價為限。
二十一、 競投禁止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然而,本公司有權代表賣家以不高於底價之金額參與競投。如賣方違反該禁止性規定,本公司可視賣家既為賣家,也為買家,本公司有權向賣家按不低於底價的基礎同時收取賣家佣金和買家佣金。
二十二、 佣金及費用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賣家同意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五扣除賣家須支付之佣金並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賣家並認可本公司可根據買家業務規則向買家收取買家須支付之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二十三、 相關費用
賣家應負責承擔下列與拍賣品相關的全部相關費用:
(一)拍賣品包裝和運送至本公司之費用;
(二)任何適用的運輸保險費;
(三)本規則規定的保險費;
(四)任何適用的關稅(如有);
(五)營銷費(包括圖錄費);
(六)經賣家同意的為拍賣品修補之費用;
(七)裝裱費;
(八)儲存費;
(九)任何適用的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GST(如有)。
二十四、 未成交手續費
如某拍賣品的最高競投價低於底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賣家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底價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成交手續費,並同時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二十五、 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家已按買家業務規則的規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以澳幣將出售收益支付賣家。如賣家要求以澳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結算,賣家須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二十六、 延遲付款
本公司無義務調查買家的付款能力。如本公司向買家收取延遲付款利息,本公司有權保留該利息。
如買家業務規則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家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家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但該時限亦應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後)將出售
收益支付賣家。如買家業務規則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家的全部
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向賣家支付等額的出售收益,則本公司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並享有本業務規則項下的賣家之聲明、保證及賠償所帶來的所有利益。賣家同意將其自行向買家催款或追償所採取的行動告知本公司。
二十七、 撤銷交易
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家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賣家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賣家有權撤銷交易,本公司將在作出同意賣家撤銷交易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買
家發出撤銷交易的通知。如賣家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家已經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或已經辦理完畢提貨手續的,賣家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相關交易應繼續履行,賣家應予以必
要的配合並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異議。如賣家撤銷交易,則賣家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付運等費用自行負擔)。若超過該期限,賣家應自該期限屆滿後次日起每日按委託拍賣合同所列的金額向本公司支付儲存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後的九十日內,賣家仍未取回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十八、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本公司有全權決定是否執行買家業務規則中有關未付款之補救方法。本公司會採取合理行動知會賣家本公司有關執行事宜。本公司因此而收取的利息(如有)由本公司保留。
二十九、 稅項
(一)本公司不負擔賣家應當支付的稅項,賣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二) 商品及服務稅 (GST)
解釋:
在1999年新稅制(商品及服務稅 GST)法案中定義的第27條中使用的詞語或表達具有相同的含義。
GST和應付給本公司的金額:
(a)根據本協議,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賣家佣金和其他費用)均不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如果賣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是本公司應納稅的供應金額,則該金額應增加相等於本公司就該供應支付的GST金額。
(b)買家根據本協議應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佣金)不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如果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是本公司應納稅的供應金額,則買家必須向本公司支付額外的金額,該金額等於供應的應付GST。
GST和支付給賣家的金額:
(a)賣家必須在銷售日期或之前通知本公司其是否已註冊商品及服務稅,如果是,則必須同時向本公司提供其ABN。
(b)如果賣家根據本部份第3(a)條通知本公司其已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i)賣家授權本公司作為其代理人,就銷售任何作為應稅供應品的拍品向買家發出稅務發票;和
(ii)本公司向賣家支付銷售所得款項時,本公司將:
(1)通知賣家該批次拍賣品的銷售價格中包含的商品及服務稅金額,以使賣家能夠確定其在銷售中的商品及服務稅責任;和
(2)向賣家提供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賣家提供的任何應稅供應的稅務發票(包括但不限於賣家佣金,保險費和任何其他費用)包括根據本部份第2(a)條商品及服務稅應支付的金額。
(三)非本地居民賣家的義務
(a)本部份第(三)條僅適用於非澳大利亞居民的賣家。
(b)賣家必須在任何拍賣品進口到澳大利亞進行銷售時或之前通知本公司:
(i)賣家是否會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出售該拍賣品; 和
(ii)賣家是否在澳大利亞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c)賣家承認並同意本公司有權從銷售收益中扣除和保留相當於本公司為進口或銷售拍賣品而應或可能支付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的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支付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
三十、 拍賣會後交易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除非賣家已向本公司作出書面相反意見,本公司有權在拍賣結束後六十日內將拍賣品出售,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出售收益為不低於按底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出售收益,
或者經賣家同意的較低金額。在此種情況下,賣家對本公司及買家所承擔之責任與該拍賣品在拍賣會上拍賣之情況相同。
三十一、 拍賣品未能成交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亦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拍賣會後交易,並且賣家未重新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賣家應自或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
擔),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在賣家如數支付上述費用後,方可領取拍賣品。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賣家未取走拍賣
品的,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賣家仍未取走拍賣品的,賣家應自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第八日起每日按委託拍賣合同所列的
金額向本公司支付儲存費用。若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九十日內,賣家仍未付清費用或未取回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十二、 延期取回拍賣品
賣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因拍賣品未上拍、賣家撤回拍賣品、拍賣品未能成交、本公司或賣家撤銷拍賣交易等情形導致賣家應按本規則規定取回拍賣品,賣家卻延期未取回的,則本公司有權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初次拍賣之已折算之賣家須支付之佣金及各項費用、再次拍賣之賣家須支付之佣金及各項費用、儲存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無論賣家是否延期取回拍賣品,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非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三十三、 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三)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家提出的索賠或賣家提出的索賠;
(四)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家拖欠的款項;
(五)本公司認為需要對拍賣品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變更或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六)如拍賣品被本公司合理的認定為是赝品,本公司有權撤銷該拍賣品之交易。自收到本公司發出的撤銷交易之書面通知十日內,賣家應向本公司返還本公司已向其支付的與該拍賣品相關的全部出售收益,並承擔本公司因撤銷該交易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到賣家退還的全部款項及其應支付的費用後,本公司應將拍賣品退還給賣家。如因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第三方的行為)導致本公司無法將拍賣品退還給賣家,則本公司有權保留該拍賣品的出售收益。
三十四、 資料採集、錄像
為開展拍賣業務之目的,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及記錄,本公司亦將要求賣家提供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關資料,且賣家同意本公司將上述資料用於向其提供拍賣及其相關服務。本公司有義務為獲取的賣家的上述資料保守秘密。本公司可能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使用,以方便賣家委託拍賣或競投拍賣品,並將拍賣會、拍賣活動及相關服務等通知賣家,但賣家提出書面相反意見除外。
三十五、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版權,有權對其加以使用。
三十六、 通知
本公司根據本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對賣家發出之通知或通知單,凡已依據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所記載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號碼(統稱為“聯絡方式”)以書面發出該通知或通知單者,均
視為該通知或通知單已依約合法完成,若賣家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項下的各項通知、要求或者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送達或者發往賣家
載於委託拍賣合同及本公司載於本規則的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者傳真號碼(或者該收件方以書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他方的其他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者傳真號碼)。根據該等資料向有關方作出的通知、要求或者其他通訊,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一)如是專人送達的,當送到有關方之地址時;
(二)如是以郵寄方式發出的,則為郵寄日之後第七天;
(三)如是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時;
(四) 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當在電子郵件記錄上確認發出之時。
三十七、 一般事項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項下的任何權利和責任授予或轉讓予他人。
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構成雙方間就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所涉事項的全部合同,取代委託拍賣合同及本規則所涉事項以前的全部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記錄。
三十八、 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應當遵守、執行。
三十九、 法律及管轄權
本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澳洲維多利亞省法律規管並由澳洲維多利亞省法律解釋,本公司和賣家均須服從澳洲維多利亞省法院之唯一管轄權。
四十、 語言文本
本規則以中英文為標準文本,中文文本為參考文本。中文文本如與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英文文本為準。
四十一、 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則獲取商業利益,亦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複製、傳送或儲存於可檢索系統中。
四十二、 適用時期
本規則只適用於委託拍賣合同中指定的拍賣品的相關拍賣,本公司可不時更新本規則,委託人再次委託本公司的時候應以當時適用的賣家業務規則為準。
四十三、 解釋權
日常執行本規則時,本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如賣家與本公司發生法律爭議,在解決該爭議時,本規則的解釋權由具管轄權的法院行使。
買 家 業 務 規 則
下述條款可以在拍賣期間以公告或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更改。在拍賣會中競投即表示競投人同意受下
述條款的約束。
第一條 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
除另有約定外,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賣家業務規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第二條 定義及釋義
(一) 本規則各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不同要求,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本公司”指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2)“墨爾本國際”指墨爾本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為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市皇后街350號20樓;
(3)“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
(4)“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但不包本公司);
(5)“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6)“買家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佣金;
(7)“拍賣品” 或“拍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被拍賣的物品;
(8)“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9)“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10)“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並可決定落槌的人員;
(11)“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格,或若為拍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2)“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加上買家須支付之佣金、以及應由買家支付的稅費、利息及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的總和;
(13)“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包裝、運輸、儲存、保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4)“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最低售價;
(15)“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16)“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存費用。
(二)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除非文義另有要求:
(1) 買家及本公司在本規則中合稱為“雙方”,而“一方”則指其中任何一方;
(2) 凡提及法律條文的,應解釋為包括這些條文日後的任何修訂或重新立法;
(3) 凡提及“者”或“人”的,應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企業、合夥、個體商號、政府或社會組織及由他們混合組成的組織;
(4) 凡提及“條”或“款”的,均指本規則的條或款;
(5) 標題僅供方便索閱,不影響本規則的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和舉辦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競投人、買家應特別仔細閱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因天氣或其它原因,將拍賣延期或取消,而無需向競投人作出任何賠償。
第五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一) 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料,本公司無法及不會就各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二) 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三) 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賣品並非完好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狀況報告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供。圖錄描述及狀況報告在若干情況下可用作拍賣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其他在圖錄或狀況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四) 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資料(無論為書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則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而已,該等資料可由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五) 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六) 受本規則第五(一)至五(五)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則第六條所載特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是基於(1)賣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2)學術及技術知識(如有);及(3)相關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且與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的描述或狀況報告。
第六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一) 受本規則第五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六(一)及六(四)條所規限,本公司或賣家均無須:
(1) 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
(2) 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家作出之明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條款均被排除(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責任除外);
(3) 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動或遺漏(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競投人負責。
(二) 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本規則而負責。
(三) 在不影響規則第六(一)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應產生的間接損失。
(四) 本規則第六條概無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作出之任何具欺詐成份之失實聲明,或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之疏忽行為或遺漏而導致之人身傷亡之責任。
第七條 拍賣品圖錄及其他說明
本公司在關於拍賣品之圖錄或在拍賣品狀況報告內之所有陳述,或另行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只屬意見之表述,而不應依據為事實之陳述。此陳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任何形式之任何陳述、保證或責任承擔。圖錄或拍賣品狀況報告中所提及之有關瑕疵及修復,只作為指引,而應由競投人或具備有關知識之代表親自審看。未有提述本條前述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而如已提述特定瑕疵,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瑕疵。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品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複印件,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說明無底價的,均設有底價。底價一般不高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低估價。如拍賣品未設底價,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賣前低估價。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底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於底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之款項為按底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之估價。
第九條 競投人登記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公用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競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出示用作付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第十條 競投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格條件。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投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並由拍賣官現場宣佈該競投號牌作廢。
第十一條 競投保證金
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金。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投人;若競投人成為買家的,則該保證金自動轉變為支付拍賣品購買價款的定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十三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投
除非某競投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並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投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投人均被視為競投人本人。
第十四條 委託競投
競投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填妥的本公司委託競投表格,並應根據本規則規定同時交納競投保證金。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如需取消委託競投,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五條 委託競投的競投結果
競投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投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投人承擔。競投人如在委託競投表格中表示以電話等即時通訊方式競投,則應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如號碼)並妥善保管該即時通訊工具,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競投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丟失或無法控制該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
在本公司受託競投期間,會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人,而該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投信息(無論是否競投人本人或競投人的代理人傳達),均視為競投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投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變更了委託競投表格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在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的競投中有任何錯誤、中斷或遺漏,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委託競投之免責
鑒於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投信息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投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出價且最終拍賣品以該價格落槌成交,則最先將委託競投表格送達本公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家。
第十八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一)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二) 以其決定之方式進行拍賣;
(三)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開拍賣,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四) 如遇有出錯或爭議時,不論在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後,有權決定成功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
(五) 拍賣官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水平及競價階梯下開始及進行競投,並有權代表賣家以競投或連續競投方式或以回應其他競投人的競投價而競投的方式,代賣家競投到底價的金額;
(六) 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當之其他行動。
第十九條 不設底價
就不設底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酌情決定開價。若在此價格下並無競投,拍賣官會自行酌情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開始競投,然後再由該競投價向上繼續拍賣。
第二十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信息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
最高競投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成為拍賣品的買家,亦表明賣家與買家之間具法律約束力的拍賣合約之訂立。
第二十二條 佣金及費用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應支付本公司佣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每件拍賣品的落槌價中,在澳元 1,000,000 或以下之部分,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 20%計算;超過澳元 1,000,000 至澳元 5,000,000 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 18%計算;超過澳元 5,000,000 之部份,該部分金額的佣金以 15%計算。買家同時應支付給本公司其他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賣家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賣家收取佣金及其他賣家負責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稅項
(一)本公司不負擔買家應當支付的稅項,買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加上應支付的商品及服務稅(GST), 而並不包括任何貨物稅、關稅或者其他增值稅(不論是由澳洲維多利亞省或其他地區所徵收)。如有任何適用於買家的稅費,買家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負擔。
(二) 商品及服務稅 (GST)
解釋:
在1999年新稅制(商品及服務稅 GST)法案中定義的第27條中使用的詞語或表達具有相同的含義。
GST和應付給本公司的金額:
(a)根據本協議,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賣方佣金和其他費用)均不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如果賣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是本公司應納稅的供應金額,則該金額應增加相等於本公司就該供應支付的GST金額。
(b)買家根據本協議應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佣金)不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如果買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是本公司應納稅的供應金額,則買家必須向本公司支付額外的金額,該金額等於供應的應付GST。
賣家向買家出售的拍賣品應收的商品及服務稅:
(a)拍賣品銷售價格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如有),並且不得就賣家就銷售而應支付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進一步增加應收金額。
(b)如果賣家已通知本公司其已註冊商品及服務稅,本公司將向買家發出稅務發票,表明:
(i)拍賣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商品及服務稅;和
(ii)買家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買家提供的任何應課稅供應的款項,以及根據本部份第2(b)條應付供應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
(c)如果賣方未按照本部份第3(a)條通知本公司其己註冊商品及服務稅,則該銷售將被推定為不是應稅供應,而本公司僅會就任何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買家提供的應稅供應項目發出稅務發票,(包括但不限於佣金的應稅供應,以及根據本部份第2(b)條在該供應上應付的商品及服務稅)。
(d)由GST註冊賣家出售並隨後從澳大利亞出口拍賣品的買家,如果在出售後60天內出口,可以向本公司申請退還該拍賣品的銷售價格中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買家應向本公司提供:
(i)確認貨物已從澳大利亞出口的所有相關裝運單據;和
(ii)向本公司提供合理滿意的證明,證明買家未在澳大利亞註冊或要求註冊商品及服務稅。但是,根據本條款,如本公司未能從賣家收到此金額的退款, 本公司不需要向買家退還任何商品及服務稅金額。
第二十四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後,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不論拍賣品之出口、進口或其他許可證(不論是否就時間)之任何規定,買家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並提取拍賣品。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買家需一併支付。
第二十五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澳幣支付。如買家以澳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家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澳洲ANZ銀行於買家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佈的澳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家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澳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佣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第二十六條 所有權的轉移
即使本公司未將拍賣品交付給買家,買家已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但在買家付清購買價款及所有買家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的所有款項之前,本公司及/或賣方可以對拍賣品行使管有權及/或留置權或法律容許的其它救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一)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或
(二)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
(三) 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二十八條 提取拍賣品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買家須自行負責於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賣品購買保險。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包裝及付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行承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物或其他方面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此服務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及強制履行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三) 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及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四) 對買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買家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五) 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六) 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家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但無義務)或同意賣方撤銷交易,並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七) 將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八)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九) 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投前收取競投保證金。本公司知悉就拍賣品之買賣而言,是獨特和無可替代的,不論是賣方或買方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損害賠償,均不是對守約方足夠的救濟。因此,本公司、賣方和買方均同意,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
的命令,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在本規則或其它相關文件項下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延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規定計收儲存費等)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方可提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自行負擔);
(二) 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屆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一) 本公司對買家提供之一般保證: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賣品其後被發現為膺品,根據本規則之條款,本公司將取消該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以原交易之貨幣退還予買家。就此而言,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膺品指仿製品,故意隱瞞或欺騙作品出處、原產地、產出年數、年期、文化或來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項之正確描述並無收錄於目錄內容(考慮任何專有詞彙)。拍賣品之任何損毀及/或任何類型之復原品及/或修改品(包括重新塗漆或在其上塗漆),不應視為膺品。謹請注意,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保證將不適用:目錄內容乃根據學者及專家於銷售日期獲普遍接納之意見,或該目錄內容顯示該等意見存在衝突;或於銷售日期,證明該拍賣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普遍可用或認可或價格極高或用途不切實際;或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壞或可能(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已令拍賣品喪失價值之方法;或如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無喪失任何重大價值。
(二) 本保證所規定之期限為相關拍賣日後五年內,純粹提供給買家之獨享利益,且不可轉移至任何第三方。為能依據本保證申索,買家必須:在收到任何導致買家質疑拍賣品之真偽或屬性之資料後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註明拍賣品編號、購買該拍賣品之日期及被認為是膺品之理由;將狀況與銷售予買家當日相同,並能轉移其妥善所有權且自銷售日期後並無出現任何第三方申索之拍賣品退還予本公司。
(三) 有關現代及當代藝術、中國油畫以及中國書畫,雖然目前學術界不容許對此類別作出確實之說明,但本公司保留酌情權按本保證但以拍賣日後一年內